走马楼简牍所见官文书中,有一件木牍《录事掾潘琬白为考实吏许迪删用余米事》,最后左上部有一浓墨草书,胡平生先生释为“曹”字,并称该字“应为长沙郡有关曹府收到后所批”(胡平生《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》,《文物》1999年5期)。我曾撰文批评“没有举出任何根据”。最近,胡平生先生撰文作了答辩(胡平生《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》〈三〉,《光明日报》2000年4月21日“历史周刊”)。但拜读之后,更觉费解。该文仅谈字形,但所举之字,其字形无一与前述浓墨草书相似。不仅如此,我批评“没有举出任何根据”,原义并不是指字形,而是指没有举出官文书最后草书“曹”字的例证。
我曾在文章中首先指出该浓墨草书为“若”,也就是“诺”。林小安先生在两篇文章中都谈到:“若”与“诺”本为一字,“若”是“诺”的初文,“诺”是“若”的本义(《殷契六书研究》〈一〉、《殷契本义论稿》,《出土文献研究》第3、5集,1998、1999年),说明“若”即“诺”并无疑义。然后根据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,列举大量汉唐间官文书最后“画诺”的例证,以及前贤的有关研究结果,说明在官文书最后“画诺”为当时通行例证,最后强调:“出土文献的整理,决非孤立地认字;认字之外,还必须考虑是否符合文义,是否符合典章制度。”(均见《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》,《文物》1999年9期)但是,胡平生先生的答辩,还是停留在字形上。其实,正如前贤所指出的;任何制度都有其延续性。古代官文书最后的“画诺”,延续到现在就变成行政公文最后的“画圈”,意思相同,都表示知道和认可。如果古代官文书确实存在所谓“批曹”之制,那么现在行政公文亦应有其遗留痕迹。譬如:给某处、某局、某部上呈公文,这些处长、局长、部长在该公文最后分别“批”上“处”、“局”、“部”等字。然则,有其例乎?又有其理乎?显然,所谓“批曹”之说,无论古今,都是绝对不能成立的!
我们今后从事走马楼简牍的研究,还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。而探讨问题,解决问题,仅靠认字释文是远远不够的,还必须结合传世的历史文献。也就是采取以“纸上之材料”(传世文献)与“地下之新材料”(出土文献)互为证据的“二重证据法”。当然,并不是说完全不能推测,只是这种推测必须合情合理,合乎文义,合乎典章制度,合乎历史发展规律。